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42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5〕154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请各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此价格进行公示。
二、请各局持本通知到所属区县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附件:关于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