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九台市、双阳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和各类试点镇,自2008年12月3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前两款规定以外区域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提倡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鼓励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通过技术改造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其他产品。
第十一条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和变更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设计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中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不得变更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不得违反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墙改主管部门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专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全额返还专项基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低于40%(含40%)的建筑工程,不予返还专项基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超过40%以上的建筑工程,按已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相同比例予以返还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返还专项金,应当在建筑物主体完工,内外墙均未粉刷前向预收专项基金的墙改主管部门申请查验,墙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的,按照省有关规定申请和办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墙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