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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长春市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2005年9月8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综合利用资源,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和应用墙体材料以及从事与此相关的工程规划、建设、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的非粘土墙体材料和孔洞率或废渣掺入量达到国家或省规定要求的粘土类墙体材料。

  第四条 市、县(市)、双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改革管理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改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规划、税务、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墙改主管部门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坚持节约土地能源、利用废水废气废物和环境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 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纳税、立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由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墙改主管部门备案。

  不得生产、销售无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双阳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自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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