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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空置商品房契税减免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空置商品房契税减免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5〕46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94号)中规定,购买空置商品住房、空置商业用房(以下简称空置商品房)的契税免税政策已于2002年12月31日截止。为加强我市对空置商品房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空置商品房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须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自2006年1月1日起,地方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受理空置商品房的免税申报手续。
  二、纳税人应到房屋坐落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但在北京市房屋交易中心、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到东城区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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