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同时明确,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不合理或确实无法按实际划分的部分,原则上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251号)文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报市局确认。”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5〕49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华提供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及咨询服务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1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对其境内外收入划分不合理或确实无法按实际划分的部分,原则上按《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251号)文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报市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