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批准后,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内容应当包括该年度土地供应总量、用途、面积、地段以及供地时间等。
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按照前款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除依照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八条 在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一)非经营性用地;
(二)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出让的;
(三)房地产转让涉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以协议方式出让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
(一)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地申请表;
(二)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代码证及复印件;
(三)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除按第十条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出让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二)新建项目用地,申请人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位置图、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因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而补办出让手续的,应当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