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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使用说明

  1.本审批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
  2.适用范围:在实施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务行政措施时,使用本审批表;
  3.填写要求:
  (1)税务检查案件中的税务行政措施应填写“案件编号”;
  (2)“税务行政措施”:是指拟采取的税务行政措施,如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
  (3)“申请理由”:是指拟采取税务行政措施的原因及依据;
  (4)在税务检查中的税务行政措施的“部门意见”由稽查检查部门签署,其他的税务行政措施的“部门意见”由征管部门签署,并报相应的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4.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

  附件7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通字〔  〕  号


    :(纳税人识别号:           )
  事由:

  依据:

  通知内容: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主要适用于: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通知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约谈,通知纳税人税务认定或取消税务认定,停止或解除停止供应发票,停止或暂停办理出口退税、解除停止或暂停办理出口退税等。
  3.填写说明:
  (1)台头“         ”:填写税务管理相对人名称;
  (2)事由:填写需要通知的事项;
  (3)依据:填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条款内容;
  (4)通知内容:包括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税务管理相对人一份。

  附件8
委托拍卖标的物定价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联系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方: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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