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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3)受托方与购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2.本次变卖按变卖所得价款总额  %支付手续费,除手续费外不支付任何费用。
  3.必要时,委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变卖物品进行评估,确定变卖物品底价。
  4.委托方不得购买变卖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购买。
  (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处理委托事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2.受托方对委托方委托变卖的物品负有运输、保管义务,受托方保管不善造成变卖物品损毁、灭失的,应参照该物品底价予以赔偿。
  3.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变卖物品底价,也不得低于底价变卖物品。
  4.受托方对特殊物品可约定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变卖合同载明的变卖物品状况不相符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送达《变更事宜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原件,合同双方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协商,合同是否变更待委托方与被执行人协商后,由委托方最终解决。
  5.受托方须在变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一次性返回委托方。
  6.受托方应在收齐变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及扣除变卖费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物品需办理产权过户的,受托方应在产权过户后三日内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附送银行票据复印件证明剩余款项已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7.受托方超越委托权限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受托方应予赔偿。
  三、变卖标的描述:
  标的名称       ;规格       ;数量    ;质量     ;存放地(座落地)        ;新旧程度    ;使用年限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2.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变卖合同后,无需任何承诺双方即应对委托变卖合同及附属文件负法律责任。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违约责任
  1.受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受托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委托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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