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由税务机关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协商不成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确定。受托方应对拍卖标的保留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
3.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标的。
4.受托方对特殊标的物可约定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本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受托方向委托方送达《变更事宜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原件,合同双方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协商,合同是否变更待委托方与被执行人协商后,由委托方最终解决。
5.受托方应就拍卖标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标的物定价合同》,确定拍卖标的起拍价。
6.受托方在拍卖成交后,应通知委托方成交标的及成交金额。
7.受托方应在收齐拍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拍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及扣除拍卖费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标的需办理产权过户的,受托方应在产权过户后三日内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附送银行票据复印件证明剩余款项已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三、拍卖标的描述:
标的名称 ;规格 ;数量 ;质量 ;存放地(座落地) ;新旧程度 ;使用年限 。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
2.
四、拍卖公告及费用负担
受托的拍卖机构应于收到拍卖标的之日起 日内,通过市级新闻媒体进行拍卖公告;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五、拍卖两次流拍无法成交,本合同自动解除;委托方不需向受托方支付任何费用。是否继续委托,双方协商解决。
六、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无需任何承诺双方即应对委托拍卖合同及附属文件负法律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违约责任
1.受托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