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抚顺市基建施工文物勘探管理办法》等八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4日)修改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抚顺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05年8月2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强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车站等各类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发布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布幅、彩旗、彩虹门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发布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市工商、规划、建设、交通、房产、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牢固安全,繁荣经济,美化市容。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规范,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相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