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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5〕54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6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衔接,现将实行纯益率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年度申报表填报要求
  凡实行核定纯益率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使用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只填写第1行、16至22行、57行、58行、62至76行、78行、80行、83行至104行的有关项目;如取得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还需填报《联营、股份、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收入纳税计算表》。
  纳税人若弥补在实行核定纯益率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时,要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81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备资料。
  二、填报口径、方法有变化行次说明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写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减除国家规定的免税收入或投资收益的余额。全部收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所指的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21行“国家补贴收入”:填写纳税人取得的免税的补贴收入。
  第22行“营业外收入”:填写纳税人除免税的国家补贴收入以外的其他免税收入。
  第62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此行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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