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内容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5〕50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2005〕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要以契税征收为把手,发挥契税征收窗口关键环节作用。契税征收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将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开发商销售商品房的信息,及时传递至本局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的主管税务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属本局管辖的,应将相关信息统一交由本局纳税评估部门,由评估部门将信息传递至该企业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评估部门,再由评估部门转至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接到相关信息后应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报缴税情况、发票的购领使用情况进行纳税评估,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
二、各局要充分利用在契税征管中获取的房地产交易信息,掌握纳税人在房地产二级市场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源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传递至纳税人所属的主管税务所,对纳税人不属本局管辖的,应将相关信息统一交由本局纳税评估部门,由评估部门将信息传递至纳税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的评估部门,再由评估部门转至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接到相关信息后应将转让房地产的面积、价格与申报资料、缴纳税款等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发现异常的,及时进行处理,切实加强房地产二级交易市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征收管理。
三、各局要利用房地产交易信息,及时督促纳税人进行房产土地情况登记(变更登记),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变化情况,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对未申报纳税或未如实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及时进行处理。
四、各局要综合利用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房地产出租相关税收的管理。对个人出租房屋的,各局应积极争取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加强管理,进一步扩大委托代征范围,努力探索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新方式、新方法、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