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7号――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第一条第一款中“应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税务机关作出准许许可后” 的内容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网络税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5〕56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确保邮电通信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新版专用发票和实施网络税控管理,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邮电通信业实施税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198号)文件规定,现就邮电通信业纳税人申购网络税控机具和发票领购等相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网络税控机具的申购、审批及安装
(一)凡具备实施网络税控的纳税人,在申购网络税控机具时,应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同时在《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中的“税控装置”项中填写“使用网络税控”。税务机关作出准许许可后,纳税人填写《网络税控纳税人基本信息表》(一式三份)和《纳税人网络税控加密机注册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审批后的《网络税控纳税人基本信息表》和《纳税人网络税控加密机注册登记表》各两份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到网络税控加密机指定服务商处购置网络加密机(指定服务商按照“京地税票〔2005〕198号文件执行”)。对于集中式管理的企业,还应提供下属独立网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纳税人名称及编码等相关材料,并分别填报《纳税人网络税控加密机注册登记表》,办理初始化及留存备案。
(三)网络税控加密机指定服务商在确认纳税人具备安装使用网络版税控机具,并申购机具办理初始化时,核对纳税人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安装网络税控加密机,并按照税务机关批准授权的开票数量为纳税人进行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