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个人机动车辆征收2006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5〕536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
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2006年度征收个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使用机动车的个人(不含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使用机动车的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纳税义务人。
二、申报纳税期限
2006年度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3月10日。全年税款一次缴纳。
三、申报纳税方式及手续
纳税人可通过上门或远程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一)上门申报纳税
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及上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凭证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点或金融机构代征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金融机构代征点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北京邮政储汇局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
金融机构代征点代征时限为2006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申报纳税地点详见附件《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址及电话》
纳税人新购、过户机动车时,应在领取机动车行驶证1个月内,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及过户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的征收点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二)远程申报纳税
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纳税人可通过以下远程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1.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北京分行的银行卡在其网上银行缴纳税款。
2.使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卡在其电话银行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