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陕价价发〔2006〕31号 2006年2月28日)
西安、咸阳、宝鸡、渭南、铜川、延安、榆林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省投资集团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天然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及近期适当提高天然气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56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我省天然气价格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天然气价格管理形式
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厂基准价格,供需双方可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省内长输管道管输费及各地天然气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
二、 天然气价格分类
天然气出厂价格按国家规定分为化肥用气、工业用气、城市燃气用气价格。
考虑到各类用户的承受能力不同,对城市销价实行分类气价。具体分为居民、小工业及城市集中采暖锅炉用气,商业及汽车加气标准站用气和加气母站用气三类价格。
三、天然气价格水平
1、长庆油田供我省的天然气出厂价格暂按基准价格执行,具体价格为:化肥用气0.71元/立方米,工业用气0.725元/立方米,城市燃气用气0.77元/立方米。
榆林榆天化用气价格仍由榆天化与长庆油田双方协商确定。
2、各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为:居民用气每立方米提高0.15元;小工业及城市集中采暖锅炉用气每立方米提高0.25元;商业及汽车加气标准站用气每立方米提高0.35元。加气母站用气价格,按每立方米高于当地门站价格0.10元安排。
3、咸阳彩虹显像管厂生产用气实行价格优惠,即在工业用气价格基础上降低0.10元/立方米执行。
4、兴平化肥厂和杨凌燃机生产用气每立方米分别提高0.10元。
5、未由长输管道直接输送,经城市转供的供气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报我局备案。
各城市、各用户天然气具体价格见附件。
四、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销售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