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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已汇算清缴企业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实际向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企业和定率征收企业,不包括免税企业。

  B、查账征收企业有税率=已汇算清缴企业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查账征收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户数×100%

  C、定率征收企业有税率=已汇算清缴企业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定率征收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定率征收企业户数×100%

  ③零申报率

  A、汇算清缴企业零申报率=已进行汇算清缴的零申报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100%

  已进行汇算清缴的零申报企业包括实行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的零申报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零申报企业包括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金额均为零的企业和收入总额减准予扣除金额为零的企业,不包括用当年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所得为零的企业。实行定率征收的零申报企业为纳税所得为零的定率征收企业。

  B、查账征收企业零申报率=查账征收零申报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户数×100%

  C、定率征收企业零申报率=定率征收零申报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定率征收企业户数×100%

  ④亏损面

  亏损面=亏损企业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100%

  亏损企业为收入总额减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负数的企业。

  3、对各类审核审批事项进行统计和分析。各局应对汇算清缴年度的减免税、财产损失、总机构管理费等各类事项的审核审批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统计各类审核审批事项的户数、金额、调整额等内容,分析审核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

  4、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

  (1)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的总体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要如实反映汇算清缴期间的各项工作,总结及分析中的情况叙述要清楚,各项逻辑关系要准确。

  (2)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的具体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①汇算清缴基本情况。主要报告各局汇算清缴年度的整体工作方针或原则,并简要说明汇算清缴年度的企业申报情况、盈亏情况和收入计划完成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A、企业申报情况,包括:汇算清缴年度应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定率征收企业)、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申报率、同比增减情况,未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及其原因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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