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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1)反馈受理结果。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受理后签字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时反馈给纳税人。

  (2)催报催缴。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措施,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提高纳税人的申报率。

  (3)加强对汇总(合并)纳税汇缴企业申报的审核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对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主要审核其所汇总(合并)的成员企业是否超过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进行汇总(合并)的成员企业申报表是否有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签字盖章,汇总(合并)后的应纳税额和成员企业就地预缴额的计算是否正确等内容。对于审核无误的汇缴企业应按规定时限及时开具反馈单。

  3、依法对各类涉税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1)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税法的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事项申请,超过规定时限的申请各局不再受理。

  (2)各局应及时将各类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结果反馈给纳税人,并对审核审批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4、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对多缴税款处理方式的书面说明及时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税款手续。

  (四)总结分析阶段。各局应在每年6月20日前完成资料归档、数据统计、审核审批情况的统计分析、收入分析及工作情况总结等工作内容。

  1、资料归档。各局应按照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已受理的各项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2、数据统计。各局应按照税源统计和其他相关规定对企业汇算清缴的主要数据进行统计,并计算主要分析指标。

  (1)需统计的主要数据包括:应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含查账征收企业和定率征收企业)、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未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和税源统计中要求的其他数据等内容。

  (2)需计算的主要分析指标包括:申报率、有税率、零申报率、亏损面等各项指标。各项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① 申报率

  申报率=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应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100%

  “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和“应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均包括实行查账征收企业和定率征收的企业户数,不包括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户数。

  ②有税率

  A、汇算清缴企业有税率=已汇算清缴企业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户数÷已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户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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