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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5、各局应在所得税管理部门和相应的征收所、管理所中设立咨询电话,选派业务素质强的人员解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6、各局应结合分类管理的要求,根据本局所管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规模、不同征收方式、不同行业和管理类型的纳税人,分别采取公告、开辅导会、座谈会、发放辅导材料等各种形式、各种途径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宣传辅导,使纳税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政策和具体要求,特别是当年出台的新政策和涉及纳税调整的政策。

  (三)实施阶段。各局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另有规定者除外),做好对企业汇算清缴申报资料的审核,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1、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的年度纳税申报,完成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1)受理申报的时限。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报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受理人寿保险汇缴企业申报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

  (2)受理申报的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的纳税人为各局所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监管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不包括定额征收的企业)。

  (3)受理申报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申报资料包括:

  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②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③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

  ④多缴税款处理方式的书面说明;

  ⑤涉税审批事项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⑥缓交申请或延期申报申请;

  ⑦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中介机构出具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和纳税人认为应该提供的补充说明等资料。

  (4)在受理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2、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报后,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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