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13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市局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21号)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1月13日
附 件: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汇算清缴管理的对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的对象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下简称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二、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各局)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对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宣传辅导,说明汇算清缴的工作程序和要求,为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优质服务。
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下一年度税款的手续;对受理的各类申报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