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课题立项后,市教科办必须向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发《立项通知书》,同时向有关方面发布《课题立项通报》。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要在3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将开题情况及材料上报市教科办。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研究的实施过程中,要组织研究人员进行科研培训,学习、掌握和运用教育科学理论与研究方法,指导研究实践,提升科研水平和成果质量,每学期要组织一次学术研讨,每年进行一次阶段总结并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形成书面报告于12月末以前报市教科办。
第二十六条 市教科办对规划课题实行年度检查制度。重点抓好课题的开题、过程培训与指导、中期阶段成果评审、后期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课题的研究进度及学术质量,及时通报、交流信息。
第二十七条 立项课题不得随意改变研究计划和方案,如确需在人员、内容、时间等方面作部分调整时,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必须向市教科办提交书面报告,申明理由,待批准后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八章 鉴定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凡长春市教育科学规划立项课题,均应在研究工作完成后进行成果鉴定和结题验收。凡未经鉴定或未通过鉴定的课题及研究成果,不予结题验收和推广。
第二十九条 鉴定和验收工作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与市教科办共同组织。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向市教科办提出鉴定验收书面申请,同时报送课题研究总结报告及成果,由市教科办审批。
第三十条 完成并被批准验收的课题,课题负责人要填写《长春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结项审批书》,上报教科办,同时确定鉴定验收方式和时间。
第三十一条 鉴定验收形式主要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重点课题一般要求采取会议鉴定形式,一般课题不做统一要求,由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鉴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