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市教科办负责对申报课题评审的组织工作,包括资格审查、学科分类、组织专家组等,合格者进入后续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课题评审一律实行“公开申报、专家评议、领导小组审批”的办法。市教科办坚持对申报课题的先期指导性评审,然后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申报课题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在充分讨论、集体评议的基础上对申报课题予以确认是否通过专家组评审,对通过专家组评审的申报课题,还需提交市教育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终审通过后,批准立项。
第十八条 课题评审以
《课题指南》为主要依据。预审课题应目标明确,设计合理,论证充分,方法科学,措施得力,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成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凡涉及与自己有关的课题,一律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所需科研经费一般由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自筹。
第二十一条 经费开支范围限于课题研究必需的调研差旅费、资料费、会议费、印刷费、鉴定费等。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经费的管理要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即市教科办、县(市)区教科办、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课题负责人共同管理。市教科办主要负责对主导课题和重点规划课题的管理,实施分系列、分类别的监督与指导。县(市)区教科办要把对本区域内各基层单位的市级规划立项课题的管理纳入本区域工作计划之中,协助市教科办做好一般规划课题的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其立项课题应加强领导与管理,在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