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第八条 长春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继续坚持区域性主导课题的研究,主导课题由市教育局和教科所领导及研究人员亲自主持和承担,主要研究对区域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的项目,各基层单位或学校自愿申报其主导课题的子课题,成为该主导课题研究的实验学校。


  第九条 长春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经评审可分别确立为重大课题(立项编号为AX),重点课题(立项编号为AY),一般课题(立项编号为AZ)。


  第十条 长春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研究要目标明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方法科学,切实可行。

第四章  申 报

  第十一条 规划课题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请,至通知规定截止日期止。年度滚动课题申请自规划的第二年初起至第四年末止随时受理,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集中评审。


  第十二条 课题申报者一般应参考《课题指南》,确定具体的研究课题并设计研究方案,按要求填写《长春市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并撰写课题研究实施方案,申报者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三条 每项课题限报1名负责人。每位课题负责人只能申报一项课题,。对无充分理由而未按要求完成“十五”规划课题任务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实际主持课题研究工作,并在研究工作中承担实质性任务。课题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或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五条 长春市教科办是各类市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受理单位,各县(市)区所属基层单位或部门申报课题,应先报送本县(市)区教科办,市直属单位或部门可直接报送市教科办。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