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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卫发〔2006〕129号)


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六年三月六日

  附件:
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2006年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
  根据卫生部的部署,2006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重点为:一是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为依据,对染发剂生产环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二是以整治化妆品标签说明书违法宣称治疗作用,对药店和化妆品专买店(柜)等经营环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二、工作分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在2006年1月1日后生产的染发类化妆品专项监督检查,由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监督检查,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数量不低于95%。
  (二)化妆品经营环节。化妆品经营单位的专项监督检查,确定昆明市、曲靖市、红河州(包括蒙自县城区和个旧市城区)、玉溪市、楚雄州、大理州、西双版纳州、丽江市8个重点州、市负责对所在地城区化妆品经营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每个州、市检查化妆品经营单位数量不得低于80%。
  三、组织实施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染发类化妆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投料记录和在线生产或库存产品等环节,严肃查处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行为:
  1.使用未列入《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染发剂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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