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通信与信息
各种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要明确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参加应急救援的所有单位和人员、现场指挥部及其他重要场所间的多种通信联系方式。通信保障部门要采用多种方式确保应急救援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
3.16 医疗卫生
各级卫生部门要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资源的地理分布、救治能力、专业特长等。制定具体的医疗卫生队伍值班制度、紧急出诊制度、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方案等。
3.17 治安
要明确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具体行动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3.18 社会动员
各种社会力量的动员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要明确实施社会动员的具体条件、范围、程序和相关的保障制度。
3.19 紧急避难场所
要预先明确实施紧急避难的必要条件及范围、地点、路线、生活必需品供应措施等。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3.20 预案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解除后,由事发当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预案终止。
3.21 善后事宜
对受灾人员的救助要在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的同时着手进行。物资与劳务被征用单位和人员的损失补偿应尽早足额兑现,污染物收集、现场清理等工作要及时进行。
3.22 公众宣传教育
各应急办应配合宣传和教育部门广泛宣传有关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及灾难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在大中小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
3.23 培训
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干部、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各类人员上岗前要接受应急救援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3.24 预案演练
各应急办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行动演习,以便熟悉技术,发现问题,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4 附则
4.1 预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