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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当突发公共事件有可能使其他地区和单位受害时,事发单位和地区有义务及时向其发出通报。
  新闻媒体对各种突发事件应及时准确报导,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3.10 预案启动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旗县(市、区)应急预案率先启动,盟市和自治区级应急预案是否启动视事发当地政府应急救援能力而定。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事发旗县(市、区)和所属盟市应急预案同时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是否启动视事发旗县(市、区)和盟市应急救援能力而定。
  3.11 现场指挥
  应急救援现场应由事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
  一切应急救援行动都应服从“以人为本”的精神,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第一原则。
  3.12 应急救援队伍
  各种急救队由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并直接指挥,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上不直接组建急救队伍。紧急状态下,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权调动各盟市、旗县(市、区)急救队执行跨地区救援任务。
  各种急救队应预先编成行动小组,组长、副组长、组员都要有候补人选。平时应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习,以便熟悉应急救援方案及技术。
  各种警察部队和人民解放军平时要预先与地方政府建立起应急救援快速反应机制,以便紧急事件发生时能及时赶赴现场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3.13 应急资金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应急救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财政专项基金,并预先明确其使用范围和监管办法。
  各行业应急办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及其动态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调用、补充等制度。
  应急救援紧急关头,当地人民政府有权紧急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拥有的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和设施,被征用方不得拒绝。
  应急救援期间,政府有关部门有权向有关生产单位紧急订购应急救援必需的物资。有关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完成紧急订购任务。
  3.14 交通运输
  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交通运输资源动态数据库,明确应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建立健全相关的保障措施,保证道路运输安全畅通,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及时运输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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