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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各安全信息监测中心要及时搜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外和境外对本行政区域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对搜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时汇总、分析、上报、通报,并建立动态资料档案库。
  3.4 专家指导
  各应急办要选聘本行业若干优秀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首席专家制。
  3.5 预防
  各应急办对本行业的重大基础设施在设计和工程施工阶段就要确保安全性能,必要时可以适当提高现行安全标准。在制定工作制度和日常工作运转过程中严格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3.6 预测与预警
  各有关部门和安全信息监测人员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预警报告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向社会通报,预警内容应尽可能具体,包括风险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可能波及的范围、应采取的预防措施等。
  依据风险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7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8 报警
  以110电话报警系统为基础,整合119、120等行业报警体系的各种资源,形成全区统一的综合电话报警平台。不论发生什么突发公共事件,都可以向110报警。110接到报警后,要根据事件性质立即转告有关责任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任何公民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即将发生和正在发生时,都有立刻报警的义务。报警内容应尽可能具体全面,包括事发地点、时间、原因、性质、状态、发展趋势、可能波及的范围、继续保持联系的方式等,以便有关部门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3.9 报告、通报和新闻报导
  事发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获得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1小时内向上级人民政府如实报告,并不断续报事件的后续情况。严禁缓报、瞒报、隐匿不报及阻止他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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