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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在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设立6个保障组,分别负责各种应急救援的通信、医疗、治安、资金、物资等后勤保障事务。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各种保障方案由牵头单位主持制定。
  (1)通信保障组。由内蒙古通信管理局牵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公安厅、广播电影电视局、人民防空办公室、信息办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的通信联络保障和服务。
  (2)医疗保障组。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的伤病员抢救、公共场所消毒、隔离及有关医疗卫生知识宣传。
  (3)资金物资保障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交通厅、粮食局、民政厅、工业办、政府采购中心、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物资保障。
  (4)治安保障组。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武警内蒙古总队参加,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和事发地区的社会治安保障。
  (5)市场秩序保障组。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牵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参加,负责维持工商企业和市场正常运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紧缺商品、欺行霸市等非法行为。
  (6)法纪保障组。由自治区监察厅牵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委组织部、审计厅等部门和单位参加,负责对突发事件有关责任人及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违法违纪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3 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1 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统一指挥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律由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指挥。
  3.2 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应急救援各个环节和岗位都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信息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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