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在呼和浩特铁路局设立铁路运输安全应急办。
(13)在内蒙古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设立航空运输安全应急办。
(14)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设立金融安全应急办。
(15)在自治区粮食局设立粮食供应安全应急办。
(16)在自治区卫生厅设立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
(17)在自治区公安厅设立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城市火灾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办。
(18)在内蒙古地震局设立地震灾害应急办。
2.3 盟市、旗县(市、区)工作机构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4 安全信息监测和专家咨询体系及职责
各应急办内设安全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组,平时作为应急办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业各种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预警、接警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拟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并接受技术咨询。
在内蒙古气象局设立自治区气象灾害信息监测中心和专家咨询组。负责气象灾害的预警和咨询。
2.5 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及职责
军民结合,自救和互救结合,是组建自治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的基本原则。
驻区部队和各种警察部队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单位和地区的民众自救、互救组织是开展各种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
针对各种紧急事件的性质特点,为便于紧急事件发生后迅速而有组织地开展自救和互救,以各行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技术骨干和青壮年职工、青壮年农牧民为主,组建多种行业急救队,力求一专多能,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自救和毗邻地区、单位的援救任务。
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核与辐射事故等特殊领域的应急救援任务,按照国家规定,由消防警察等拥有特殊防护设备的人员承担。
2.6 应急保障体系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