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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补充、完善。

2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2.1 领导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种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在自治区主席的领导下,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自治区副主席按照业务分工和在自治区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自治区主席负责整体协调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2.2 工作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参加,组成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各应急办主任由所在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兼任。
  (1)在自治区农牧业厅设立草原火灾、农牧业自然灾害和重大动植物疫情、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办。
  (2)在自治区林业厅设立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办。
  (3)在自治区水利厅设立城乡旱涝灾害应急办。
  (4)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设立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办。
  (5)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设立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办。
  (6)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工矿企业、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办。
  (7)在自治区建设厅设立建设工程、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应急办。
  (8)在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设立通信安全应急办。
  (9)在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设立广播电视安全应急办。
  (10)在自治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信息网络安全应急办。
  (11)在自治区交通厅设立公路和水路运输安全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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