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全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针对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划分。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害。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
我区处于内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地域辽阔,森林草原火灾、农牧业旱灾、雪灾、沙尘暴及矿山和安全事故隐患多,预测、预防和救援难度极大。科学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是我们面临的严峻而长期的任务。
1.5 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作用
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自治区总体预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总体计划和程序规范。同时也是指导各盟市、旗县和各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依据。
1.6 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