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获得重大立功奖励的,其所获得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监狱嘉奖、监狱表扬、立功或者局嘉奖奖励,与无期徒刑服刑期间获得的奖励,在减为有期徒刑时累计使用。
第二十三条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受到处分的,减为无期徒刑后,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分别顺延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被发现余罪又判刑的,减刑后执行无期徒刑服刑满三年,方可减刑。
第五章 未成年罪犯减刑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罪犯,是指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有期徒刑罪犯,服刑满一年,可以减刑。
减刑间隔一般在八个月以上;一次减刑二年以上的,减刑间隔在一年四个月以上。
第二十七条 在与成年罪犯同等条件下,对未成年有期徒刑罪犯,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减刑标准和幅度,各增加二个月。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无期徒刑罪犯,服刑满一年六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八年有期徒刑。
对未成年无期徒刑罪犯减刑,以减为十八年有期徒刑为起算点。
获得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的,减刑一年二个月。
获得一次监狱嘉奖奖励的,减刑十一个月。
获得一次监狱表扬奖励的,减刑八个月。
获得一次重大立功奖励的,减刑二年至三年。
获得一次立功奖励奖励的,减刑十一个月。
获得一次局嘉奖奖励的,减刑七个月。
第二十九条 获得两种以上监狱嘉奖、监狱表扬、立功奖励、局嘉奖奖励的,分别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累计减刑的刑期,但是,减刑不得低于十六年有期徒刑。
获得重大立功奖励的,视重大立功情节,可以减为十六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获得其他奖励的,或者重大立功情节特别突出的,可以减为十五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第三十条 未成年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禁闭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从无期徒刑服刑满一年六个月之起,顺延三个月、四个月、五个月、六个月,方可提请减刑;受处分两次以上的,累计顺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