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对监所罪犯减刑工作的规定>的修改决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修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监所罪犯减刑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5]2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监狱、看守所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对监所罪犯减刑工作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附:关于对监所罪犯减刑工作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二ОО五年一月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对监所罪犯减刑工作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监狱、看守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