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的修改决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5]254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北京铁路公安局、各看守所,各区县司法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现作出《〈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的修改决定》,连同修改后的《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附:1、《〈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的修改决定》
2、《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二ОО五年一月一日制定,二ОО五年十月一日修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监狱管理局
二ОО五年十月一日
附件1:
《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的修改决定
为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第三条修改补充为:
“符合本规定第一条假释的基本条件,不具有第四条规定的从严假释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的,可以从宽假释:
“(一)老年罪犯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接收,满六十五周岁,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或者立功以上奖励的;满七十周岁的。
“(二)残疾罪犯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亲属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接收,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鉴定,系不可逆转的双目失明、肢体瘫痪、四肢截肢二只以上、其他因残疾生活不能长期自理的(均不含自伤致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