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5]365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范意见(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2月26日第2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作为内部文件下发,请参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庭。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范意见(试行)
为正确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本意见中简称确认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一章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审判监督庭收到本院立案部门移送的立案材料后,由庭长指定合议庭进行审理,承办人由庭长或审判长指定。
第二条 负责审理确认案件的合议庭(本意见中简称合议庭)应当在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将确认申请书的副本送达被申请法院,并书面告知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
申请本院国家赔偿确认的,合议庭应将确认申请书的副本送达作出司法行为的业务庭室,并告知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
第三条 被申请法院或本院业务庭室应在收到确认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指定专人负责赔偿确认案件相关事宜的处理,并将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告知合议庭;
(二)提交书面意见对被申请司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三)按合议庭要求报送与被申请司法行为相关的诉讼或执行案件卷宗;
(四)必要时提交与被申请司法行为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