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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25号 2006年1月2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牧区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推进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内政字〔2006〕17号)精神,现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一、总则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牧区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
  (三)属地管理;
  (四)动态管理;
  (五)分类施保;
  (六)公开、公平、公正。
  二、保障范围
  (一)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牧区居民均属保障范围(不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生)。
  (二)起步阶段保障的重点对象是:
  1.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收入;
  2.生活特别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3.丧失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4.因病、因灾、子女上学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贫的困难群众。
  三、保障标准、方式
  (一)保障标准
  农村牧区低保标准,起步阶段每人每年不低于36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二)发放方式
  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和实物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社会化发放。每年发放两次,上半年6月30日前、下半年12月30日前各发放一次。
  四、申请、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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