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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5]36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1月14日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庭。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以下分别简称“申诉案件”、“再审案件”),是指对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由人民法院对涉案财产裁判予以没收、代管或监管的案件进行审查、审理所形成的一类特殊的刑事案件。
  第二条 申诉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涉案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案件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申诉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被审查驳回或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仍申诉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原华北分院对涉案财产曾作出终审裁判的。
  第三条 申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诉书及副本两份;
  (二)申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申诉人为非涉案财产的产权人的,应当提交产权人的身份证明、自然情况及与申诉人的身份关系等证明材料。委托他人申诉的,还应当提交委托手续;
  (三)与涉案财产有关的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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