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5]364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1月14日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庭。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按照第一审
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
一、当事人的追加与诉讼承担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下称一审再审案件)是否可以追加原告或被告?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在原审中没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再审时应予追加。在原审中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而未被追加为原告,再审时表示反悔又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告知其不予追加。
2、原审裁判侵害了案外人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再审后,是否应追加该案外人为第三人?
对原审当事人间的全部诉讼标的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的,或者虽只对部分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但该部分不能从原审中分立出来另行处理的,再审时应将该案外人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原审当事人间的部分诉讼标的案外人有独立请求权,而该部分可以从原审中分立出来另行处理的,则再审时可不追加该案外人为第三人。但法院应告知案外人和原审当事人就该部分另行处理,并在再审裁判中将原审裁判相应部分予以撤销并对其余部分依法处理。
对原审当事人间的诉讼标的,案外人未主张权利,但原审裁判的处理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再审处理,不需追加该案外人为第三人。
3、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的,应如何处理?
一审再审案件诉讼中,再审申请人死亡或丧失主体资格,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并及时通知继受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继受人不参加诉讼的,视为撤回再审申请,法院应裁定终结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