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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妇女儿童工作要点的通知

  (二)巩固和调整纲要(规划)终期目标值

  以纲要(规划)终期目标要求为依据,结合我市“十一五”规划要求和纲要(规划)中期监测评估结果,对在2005年底已提前达到纲要(规划)终期目标的静态性指标进行修改和调整;对已达终期目标的动态性指标采取巩固措施,防止反弹,推动我市妇女儿童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有效突破重难点指标

  围绕我市妇女儿童在生存、保护和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

  1.保障妇女参政议政权利。加大女干部培养选拔力度,重点搞好区县(自治县、市)及乡镇(街)领导班子换届中的女干部选配工作,力争换届后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党政领导班子至少配备女性干部1名。

  2.保障妇女就业权利。加大女性就业的培训和指导,拓宽女性就业渠道,有效提高女性就业比例,争取城镇女性就业比例达到35%;加大农村妇女务工技能培训力度,确保农村妇女接受培训人数占培训农民总数的35%;落实《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力争农村妇女参加生育保险人数达到90万人;重视农村妇女就业的技能技术培训,着力提高农村妇女进城务工的综合素质和技能,争取农村妇女接受培训人数不少于7万人,带动农村妇女有序地向二、三产业转移;提高农村妇女科学技术知识普及率,争取培训农村妇女40万人(次),保证90%以上的农村妇女掌握1-2项农村适用技术;动员、引导农村妇女参加农民技术职称申报评定,力争新增基层村组农村妇女技术人员300人。

  3.保障儿童接受教育权利。建立流失生年报制度,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加大对贫困辍学女童的帮扶力度,充分利用中央财政教育专项经费,有效整合我市“两免一补”教育专项资金,保证农村贫困家庭女童都能够接受义务教育;在免缴杂费和书本费、补贴住宿费等优惠政策上向女童倾斜,降低女童尤其是初中阶段女童辍学率,实现小学女童辍学率在1%以下、初中女童辍学率在3%以下的控制目标;进一步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问题,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继续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按照每人每学年生活费2400元和全部学费的额度,资助60名贫困家庭独生女大学生完成大学学业。

  4.保障妇女儿童生存和健康权益。抓好“降消项目”实施,加快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建设,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和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努力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争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70%;争取将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78/10万以内;以居住地为主,改善生殖健康状况,提高流动育龄妇女的生殖保健服务质量;启动中西部地区生殖健康家庭能力建设国际项目,建立家庭生殖保健服务中心,争取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达到77%;加大新生儿疾病筛查和预防工作,控制新生儿出生缺陷和减轻艾滋病对妇女儿童的危害,重点加强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阻断疾病尤其是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控制母婴传播的现象,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治疗和互利体系;大力开展婚检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婚检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力争婚检率有较大提高;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现象,整顿母婴保健服务市场,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加大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行为;整合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资金,继续做好少女意外妊娠援助的工作,免费为意外妊娠少女提供终止妊娠手术和心理辅导,减少和免除意外怀孕和终止不当对少女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加强健康科普知识宣传,减少和杜绝妇女儿童因缺乏卫生保健常识和科普知识而导致的疾病发生;加强对妇女儿童专用产品和房屋装修材料的监管工作,加大相关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妇女儿童专用产品,净化妇女儿童消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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