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
(2006年2月24日 京高法发[2006]49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经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法院有关案件受理费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重要意义
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依法向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征收的费用,是诉讼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案件受理费与诉讼权利一样,贯穿案件审理的始终,与当事人的利益和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密切相关。案件受理费工作既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着国家的财政收入,还关系着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因此,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的工作,对于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有重大的意义。全市各级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有关案件受理费的工作,切实加强对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二、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
对于案件受理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2005年修订)》和《
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答复等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全市各级法院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