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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6)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以销售为目的持有侵权商品;
  (2)以销售为目的发布侵权商品宣传广告;
  (3)以制造或者销售侵权商品为目的,持有侵权标识或者带有侵权标识的包装物;
  (4)其他可以认定为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
  21、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未尽到注意义务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承揽人与定作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定作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承揽人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够提供定作人及其商标权利证明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2、销售商品时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搭赠是销售的一种形式,因此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搭赠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者应知所搭赠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人继续销售合同终止前生产的带有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就此问题达成协议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销售期限。在该期限内被许可人销售使用许可合同期限内制造的商品的,不认定为侵权;被许可人逾期销售的,构成侵权。
  24、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并经相关行业主管机关审批的,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商品名称虽已经过行业主管机关的审批,但如果该名称在使用时发挥了商标的功能,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
  25、将权利人一种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去除,换上同一权利人另一种商品的另一注册商标后再出售的,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将权利人一种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去除,换上同一权利人另一种商品的另一注册商标后再出售的,属于商标法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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