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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6)

  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虽有不同之处,但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基本一致的;或者两图形较小,相关公众运用一般注意程度不易辨认其构图、设计的,只要两图形整体外观近似,即可认定为近似商标。如果两图形构图、设计近似,即使颜色或者反映的事物不同,也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反,如果两图形反映的是同一事物,但构图、设计均不同的,则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16、如何判断图形文字组合商标是否近似?
  图形文字组合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
  (1)商标整体近似的;
  (2)商标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商标文字不同,但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
  (4)可以判定为近似组合商标的其他情形。
  17、将组合商标的各部分分别使用在商品或包装的各个不同部位的,如何判断近似?
  应当用组合商标与在不同部位使用的各个标志分别进行比对,比对时应考虑各部分标志的使用部位、相关公众对其注意程度以及是否认为是商标的使用等情况。如果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是组合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关公众对组合商标的整体印象主要来源于该标志,这种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应认定两者近似;否则不宜认定为近似。
  18、能否将权利人多个不同注册商标组合起来的标志与被控侵权商标比对以判断两者是否近似?
  多个注册商标组合在一起的排列方式有多种,权利人未将其组合形式注册为商标的,不能用该组合形式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应当将权利人的各个注册商标分别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判断是否近似。
  19、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态与注册形态不一致,能否用实际使用形态与被控侵权商标比对判断是否近似?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权利人商标的注册形态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不能以权利人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态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
  20、哪些行为可以认定为商标法五十七条规定的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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