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6)

  (1)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2)在服务招牌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3)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4)在服务人员的服装、鞋帽及标牌、名片、名信片等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5)在服务提供者的财务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上标明其服务商标的;
  (6)利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者立体媒介使相关公众认识到其为服务商标的;
  (7)其他在商业活动中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
  4、转让注册商标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仅实施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没有发挥商标的区分不同商品来源的功能,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5、如何界定计算机软件商品商标的使用?
  除本解答第2条所述商标使用方式外,在安装、运行计算机软件时,显示器显示出的对话框、标题栏、图标及版权页等界面上出现注册商标,表明其所标示的商品区别于其他同类商品的来源的,亦为商标的使用方式。
  6、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有差异的,能否认定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实际使用的商标未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的,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否则,不能认定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7、《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作用是什么?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类似的唯一参考标准。如果当事人提出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不一致的关于商品类似或者不类似的证据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否则应当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商品是否类似。
  8、如何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
  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考虑下列因素:商品与服务在性质上的相关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及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9、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是什么?
  在判断商标近似时应当以对相关商品具有一般性的知识、经验的相关公众在选购商品时所施加的普通注意程度为标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