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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4修改)

  (五)中央及省外驻甘组织机构;
  (六)其他依法需要输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组织机构申办代码证书应当提交批准设立或核准登记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法定代码人居民身份证,填写统一格式的组织机构代码申报表。

  第九条 代码管理部门自组织机构申办代码证书之日起15日内,对所提交的有效证明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查核准后,赋予代码并颁发代码证书。

  第十条 组织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变更文件和原代码证书,重新申办代码证书。

  第十一条 组织机构终止时,应在批准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证明文件和代码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被注销的代码10年内不再赋予其他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代码证书遗失或损毁时,持证人应向颁证部门报告,由颁证部门予以公告,声明作废,并按第八条的规定补办代码证书。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组织机构代码的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查验,保证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四条 组织机构申办、换领、补办代码证书,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代码由计划、经贸、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公安、民政、海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其业务活动中强制推选和应用。对没有申办代码证书的组织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代码、代码证书不得仿造或者冒用;不得涂改、出借或者转让。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涂改、出借或转让代码证书或使用失效代码证书的,收回其代码证书,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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