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2000年11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颁布 2004年6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我省组织机构的信息,完善社会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是指根据国家标准和有关代码编制规则进行编制,赋予本省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标识。
第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全省代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的代码工作,具体改造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代码工作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二)负责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申请本省编码区段;
(三)负责全省范围内编码区段的划分、分配和管理;
(四)审核代码申请、赋予代码及颁发代码证书,监督代码的应用;
(五)建立和管理全省代码信息系统,提供有关代码信息服务。
第四条 州、市、地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代码证书的申办、颁发和管理工作,建立和管理本地代码信息系统,并对代码的应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组织机构代码分为法人代码和非法人代码。凡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使用法人代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使用非法人代码。
第六条 代码证书是证明组织机构具有法定代码标识的凭证。代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含电子副本、其他信息载体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组织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成立或核准登记后,30日内向同级代码管理部门申办代码证书:
(一)经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二)经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
(三)经社团登记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四)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