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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3.次均住院费用、次均住院时间、次均门诊费用,按定点医疗机构统计检查情况确定分类平均值,具体扣分标准根据统计情况确定。

  (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门诊和住院管理,以及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收费管理、外配处方管理等情况。

  (五)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

  (六)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学习、贯彻情况和宣传教育情况。

  四、考核方法

  (一)年度考核

  1.年度考核按照《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见附件1)进行,每年1次。

  2.年度考核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等级,分类进行。

  3.年度考核时间暂定为每年第3季度。考核年度为上年的7月1日到当年的6月30日。

  (二)不定期抽查

  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根据参保人员投诉、举报和服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每次抽查情况进行归类登记。

  (三)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每项实际扣分最高不超过本项标准分值。

  五、考核等级确定

  (一)考核等级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各等级的具体名额每年根据考核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考核等级综合年度考核结果和不定期抽查情况确定,不定期抽查情况占年度所查项目考核成绩的50%。

  (三)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基金损失较大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

  六、考核结果处理

  (一)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等级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表彰和处理。

  (二)对考核等级优秀的定点医疗机构,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对当年考核等级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自取消定点资格之日起的1年内,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其重新定点申请。

  七、组织实施

  (一)成立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组成,由劳动保障部门有关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年度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根据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年度考核计划,共同做好年度考核工作。负责做好不定期抽查工作,按季将《20_年第_季度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抽查情况报表》(见附件2),于次季度的第1个月报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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