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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劳社医[2004]29号)


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工作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考核工作的有关各方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考核工作。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保障厅联系。

  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增强定点医疗机构竞争意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建立和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浙劳社医〔2003〕15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原则

  (一)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工作;

  (二)采取年度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力求考核全面规范;

  (三)分类处理考核结果,合理确定考核等级。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

  三、考核主要内容与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配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费用监控情况。

  (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情况。

  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备药率,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80%以上、中成药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西药备药率达到70%以上、中成药达到50%以上;一级医疗机构备药率西药达到60%以上、中成药达到40%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备药率达到50%以上。

  目录内药品备药率的考核,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等级不同分类进行,原则上每低于上述规定标准1-5个百分点扣1分。

  2.目录外药品费用占总药品费用的比例不超过10%,每超过1-5个百分点扣1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控制。主要考核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药品费用、个人自费费用及住院和门诊费用控制情况。

  1.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统计检查情况确定平均值,原则上每高于平均值1-5个百分点扣1分。

  2.参保人员个人自费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统计检查情况确定平均值,原则上每高于平均值1-5个百分点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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