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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0日)废止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6年1月19日 琼发改收费[2006]75号)


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各市县物价局、交通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汽油和使用柴油的机动车辆,一律征收燃油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核定装载质量定额征收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包括: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开征燃油附加费后,不再征收上述规费。
  二、汽油燃油附加费按费额征收。
  三、调整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
  (一)汽油燃油附加费1.42元/升;
  (二)柴油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390元/吨.月,具体分类征收标准如下:
  1、按月征费标准:
  (1)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农用车、汽车拖带的挂车按照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月390元;
  (2)胶轮拖拉机拖带的挂车、简易机动车按照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月150元;
  (3)三轮柴油机动车每吨每月140元;
  (4)手扶拖拉机每台每月50元;
  2、按旬征费标准:
  (1)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农用车、汽车拖带的挂车按照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旬160元;
  (2)胶轮拖拉机拖带的挂车、简易机动车按照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旬60元;
  3、按日征费标准:
  客车、货车、特种车、牵引车、农用车、汽车拖带的挂车按照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日20元。
  (三)外省柴油机动车征费标准:
  1、进入我省2个月以内的,按照核定装载质量每吨每日6元;
  2、进入我省2个月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我省柴油机动车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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