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间宿舍内配备必需的设施,如床、储物柜、书架、桌、椅、电风扇等;
3、宿舍楼外应具备晒衣场等公共设施;
4、公寓应有独立的卫生间、阳台、洗漱台。
第五条 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申报审批程序。
凡符合社会化学生住宿条件的学校,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学生宿舍楼建设资金的来源、投资额、总建筑面积、栋号以及学生住宿楼所具备的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
(2)省或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宿舍的立项文件(复印件);
(3)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和决算报告(复印件);
(4)制定(调整)收费标准申报表;
(5)社会化学生宿舍管理情况。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的申报情况,组织人员实地考查,根据投资成本、设施配置和住宿人数等情况,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学生承受能力在省定收费标准内核定具体标准。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跟踪了解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收费收入、支出以及偿还投资等情况。对超过规定住宿人数安排住宿或未按规定配置设施等降低住宿服务质量的,要降低其住宿费收费标准。对已还清款项的要将住宿费收费标准降低至公办学校普通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生住宿应坚持自愿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宿舍内床上用品和日用生活品由学生自主采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学生购买或强行收费。严禁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向住宿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
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八条 学校在建设社会化学生宿舍时,应保留一定数量的公办学校普通宿舍,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选择入住。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减免住宿费的措施,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住宿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学校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收取。学校必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税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收费公示的规定,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