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6年1月20日 琼发改收费[2006]84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
为规范我省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与改革厅制定了《海南省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海南省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海南省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公办学校住宿楼的投入渠道日益多样化,通过社会融资建设宿舍的公办学校越来越多,学校宿舍条件也因此发生很大变化。为规范我省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宿舍是指经省或市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包括企业、个人垫资和银行贷款)新建学生宿舍或对现有学生宿舍实施改造,而且住宿条件有明显改善的宿舍。主要有社会化学生公寓、普通楼房两种类型。
第二条 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宿舍应本着“实用、够用、耐用”的原则兴建和管理,按照补偿合理成本的原则制定住宿费收费标准。成本主要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折旧、水电费、修缮费、宿舍管理费用。
第三条 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费实行省、市县两级管理,省统一制定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表)。除在海口市辖区的省直属学校(含省农垦中学)住宿费收费标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外,其他学校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同级(或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省定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核定,必要时可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条 公办中学社会化学生宿舍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1、每间宿舍生均建筑面积:普通楼房不少于2.7平方米,公寓不少于2.9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