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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05年-2009年)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6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 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全面开展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等工作, 认真清理各种违规和越权收费行为,取得一定成效,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少数地方、部门仍存在不规范收费行为,损害群 众利益的现象还未彻底根除。为了进一步规范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等收费的征收管理,切实 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交通部《关于规范公路 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计价管〔1998〕1104号,以下简称《三部委通知 》)精神,严格按照《三部委通知》确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立即停止 对非营业 性车辆,即行政机关、军队、各国驻华使领馆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不从事取酬运输的车辆征 收公路客货运附加费。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 路客运附加费征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80号)与《三部委通知》和本 通知不一致的内容立即停止执行。今后,凡国家出台新的收费管理规定,一律严格按国家规 定执行。
  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对涉及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各种摊 派项目和罚款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征收的机动车辆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罚款项目以及各种摊派项目均一律取消。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的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出台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等项目。
  三、 各地区、各部门对机动车辆的收费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执行, 坚决制止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收费和乱罚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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